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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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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社会福利和老年工作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需要通过充分的调研了解社会实情,根据老年人的权利和实际需求,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分配资金、资源,包括各项照护服务的开创和评估、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的调配等。
(二)省市县各级社会福利和老年工作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支持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的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因地制宜地把国家的相关政策有效地实行到位;各级相关政府部门与卫生、司法、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实现多部门合作、联动,为国家的养老服务保驾护航,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要贯彻落实支持国家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运营管理等问题,合理配置资源。
加强非营利性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主体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社区要按照当地社区建设规划和老年人实际需要,协同各个部门,整合资源,在城市社区和大部分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大力推动专业化的老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信息咨询、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的开展,构建社区为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
(三)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发展养老事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在政府与养老服务业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助推社会养老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维护行业、会员权益,提高广大老年人福祉,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康发展。
(四)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和城市(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应该为老年人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具体如下。
1.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
2.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预约门诊,陪护就医,建立健康档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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