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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园设立的实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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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组织机构和制定章程
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要完成好这一任务,就需要幼儿园合理地设置组织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幼儿园应该如何设置组织机构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仅在《幼儿园管理条例》、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针对幼儿园的管理做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由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管理工作;二是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由园长担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并定期(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召开会议,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三是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因此,各幼儿园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园的工作任务目标,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园长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合理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一般来讲,现在较为通行的设置方法是分为教学和后勤两类机构,教学机构又根据幼儿园的班级开设情况划分为若干个教研组;后勤机构则根据幼儿园的管理需求,可划分为负责保育、医务的保健组,负责采购、维修、安全的后勤组,负责膳食供应的膳食组等。
《教育法》还规定设立幼儿园必须制定章程。
从民法上看,章程是规定法人的业务活动范围、内部组织结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性问题的文件。
因此,幼儿园的章程必然要求对幼儿园设立的性质和宗旨、业务范围、组织管理体制、教学管理以及资产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建立现代教育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二)具备合格的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建立一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职工队伍是保证幼儿园能够依法、依规开展幼儿保育和教育活动的必要人员条件。
幼儿园需要根据办园规模、保育和教育需求、日常管理需要来依法聘请相应数量的教职工。
为保证幼儿园教职工能够胜任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幼儿园管理条例》、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的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规定了所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共同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
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1.幼儿园园长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幼儿园教师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3.保育员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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