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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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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关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
概念的界定
对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
概念的界定,应当主要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
由此,“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
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此处的“幼儿”
是指正在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幼机构、早教机构等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幼儿。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条规定:“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到2009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0.9%,幼儿在园人数达到2658万人;到2015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幼儿在园人数达到3400万人;到2020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幼儿在园人数达到4000万人。
值得一提的是,制定《规划纲要》时,我国尚未出台放宽计划生育的政策和全面放开生育二胎的政策。
预计未来几年,出生的幼儿人数会有一定数量的上升,入园幼儿的人数亦会有相应数量的增长。
(二)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时间、空间范围的界定
在学前教育涉法纠纷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幼儿“在园”
的时间、空间范围的界定,对正确理解和判断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有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价值。
1.关于幼儿“在园”
时间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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