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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对马克斯·韦伯的“观察性”
理解概念和“动机性”
理解概念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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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面的论述出发,我们应当已经清楚地看到,韦伯是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被预期的意义”
这个术语的。
首先,他使用这个术语表示的是对于行动者来说所具有的主观意义。
按照他的观点来看,这种主观意义是可以“从观察的角度出发”
来进行理解的,也就是说,它是可以通过直接的观察过程而被把握的。
但是其次,他使用这个术语来表示更加宽泛的意义框架——一种被“如此加以解释的”
(也就是说,被按照其主观意义来加以解释的)行动便从属于这种框架。
这种更加宽泛的意义脉络恰恰是通过动机性理解或者阐明性理解而被揭示出来的。
让我们首先考察一下观察性理解,并且在这个标题下首先考察一下人们对各种“情感”
和“思想”
进行的观察性理解。
我们怎样才能通过直接的观察过程,实现对这些经验所具有的主观意义的理解呢?正像韦伯本人曾经理由充分地强调的那样[45],一种给定的情感性行动是否是富有意义的行为,并且因此而是真正的行动,这是非常难以确定的。
假定我像舍勒将会说的那样“从内心之中觉察到了”
一个人的发火过程,或者用韦伯的术语来说,假定我是通过某种观察性理解活动,把一个人的面部表情和各种姿态当作某种发火来把握的。
但是,难道这样一来,我就能够确定这个人仅仅是在做出反应、就能够确定他的行为“超出了可以被认为是以富有意义的方式来确定取向的行为的界线”
、就能够确定它就是“一种对于异乎寻常的刺激所做出的、难以控制的反应”
,或者说就能够确定这个人只不过是在发脾气,因而这场发火对于他来说具有的唯一的意义就是释放了他那些受到压抑的感受了吗?直接观察过程并没有给这种问题提供任何答案。
我虽然知道他正在发火,但我对于这样的愤怒对他来说在主观上究竟意味着什么,却依然一无所知。
就对于诸如2×2=4这个判断这样的各种思想的“观察性理解”
而言,情况也同样是如此。
近来,胡塞尔已经对一个判断的意义所具有的两种不同的意思进行了区分。
[46]首先存在的是这个判断的内容,即“2×2=4”
。
其次存在的,则是正在使用或者正在做出这个判断的人所具有的、在认识方面针对这种判断内容的主观态度。
比如说,他既有可能认为它理所当然是正确的,也有可能认为它只是大概是正确的;他既有可能完全怀疑它是正确的,也有可能简单地假定它只有对于论证来说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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