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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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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10日发布并实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都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章;
(3)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
(5)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6)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7)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
(8)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主要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总经理。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分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至二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但不能由理事长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至三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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