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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国大学人员的职业特征及岗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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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大学的教师首先是或者被看作是教士。
那个时候,各地教会掌控着大学教师资格的颁发与吊销,“教师行会”
为此时常与教会针锋相对。
13世纪初,在大学教师的抗争下,教皇下令巴黎主教未经其许可不得开除教师,随即教皇还承认了大学教师享有的罢课权及推荐选拔教师候选人的权利。
宗教改革后,脱离教皇的各个教派觊觎对大学的掌控,世俗王权的政治势力亦逐渐介入大学。
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政府开始按照君主制国家官吏的标准对大学教师进行了等级划分,到拿破仑时期,“帝国大学”
将所有教师都纳入国家官员的系统,法国公务员制度初现雏形。
与同时期德国洪堡模式下的教师职能不同(洪堡模式中的大学教师承担着教学与研究两项主要职责),法国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教学与考试。
1896年法国政府曾试图将洪堡模式引入自己的高教体系,虽然改革最终归于失败,不过法令所确立的大学教师等级却一直保留下来:教授自然位于这一等级划分的最顶端[1],教授之下是副教授(ma?tredece),虽然两者承担的教学职能基本一致,但政治地位却有所不同,副教授无权进入学院委员会;此外,当时的某些学院还设有其他几个级别相同的教师头衔,如助教(assistachargédecours)。
20世纪上半叶,伴随政府职能的扩大,公务员立法在法国逐渐展开,有关大学教师的许多规定亦散见其中,如1905年4月法令规定了对教师违规情况的处理办法、1913年12月有关大学教师职务调动的规定、1924年4月对大学教师退休制度的修订。
战后,法国政府致力于旧官吏制度的改革,1946年10月议会在1941年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国《公务员总章程》(1959年修订),这也成为法国第一部对包括教师在内的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界定的法律。
受到战后生育高峰和教育民主化运动的影响,法国高等教育入学率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急速增长,为了应对这一状况,1962—1968年除医学院之外法国大学的学院陆续增加了讲师(ma?treassistant)这一职称,大量招聘年轻教师。
80年代初,法国政府推行地方分权,1983—1984年出台的公务员总法将地方公务员囊括其中,《教师章程》是总法的其中一章,详尽地规定了大学“教师—研究人员”
[2]的录用、晋升、工资待遇及职称标准。
那么,大学教师究竟包含哪些人群呢?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
指出,在隶属于国家教育部的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中承担教学的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合作教师及与这些机构订立合同的人员”
。
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指的就是享有公务员正式编制的教师。
1978年“教育修正法”
又将“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证明在相关职业领域从事重要工作的校外人员或高年级学生”
扩大到教学队伍中来,同时外籍教师在符合行政法院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公务员法的例外情况被聘用为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从此法国大学教师招聘开始面向全世界,另外为了吸引人才,被聘任为大学教授的外国人才还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法国国籍。
1982年,萨瓦里提出大学教师应承担起高等教育的全部使命,特别是在教学之余开展研究工作。
虽然并非所有人都赞同这一建议,比如学者弗朗索瓦·路谢尔(FrancoisLuchaire)就认为:“如果说研究人员并不一定要成为大学教师,而所有的大学教师一定要成为研究人员,这种说法岂不是荒谬的同义迭用。”
[3]当然,萨瓦里的提议很快就在“高等教育法”
(1984)中被确定下来,法国大学的教师队伍被明确为“教师—研究人员、具有公务员资格的其他教师、合作教师、外聘兼职教师”
(见表2)。
表2法国大学教师队伍的组成
大学教师中最重要的群体就是教师—研究人员,有关其职称定级及晋升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校内外政治斗争的焦点。
虽然法律赋予大学自治权,然而如此要害的事务却一直长期掌控在政府与学科大教授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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