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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大学人员”
的选聘及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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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授及副教授的聘任
1.大学全国委员会
1958年法国“人权宣言”
指出,国家所有公共职位的招聘都应通过竞考。
法国国家公务员分为A、B、C三个等级,其竞考分对内和对外两种形式,要求不尽相同:对于单位外的应聘人员,报考B级公务员至少需要具备高中毕业会考文凭,报考A级公务员则至少需要具有大学本科文凭,而对于单位内部竞聘人员则主要考察其工作资历。
在法国,正式编制内的教师都是国家公务员,其中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属于A级公务员,社会地位高、待遇好,其聘任一直以来都是个敏感的话题。
虽然1968年和1984年的高教法都向大学放权,然而大学人员聘用管理仍一直掌握在国家手中。
穆斯兰和弗雷伯格在对20世纪80年代法德两国高校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中曾指出,德国大学在人事聘任及管理上比法国大学享有更多的自主权。
法国对大学教师的聘任和晋升有严格的规定,基本散见于公务员法和教育法中[1]。
研究将重点对大学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和晋升机制进行分析。
国家管理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的重要机构是大学全国委员会(U)。
该机构始建于1945年(45—2631号法令),最早被称为“大学咨询委员会”
,后经数次易名[2],直到1987年才确定为“大学全国委员会”
。
理事会13委员为各学科教授和副教授代表,13为教授、副教授之外的其他教职员工代表,另外13委员则由教育部指定。
所有教职员工代表均由投票选举产生[3],采取比例代表制(医学、药学等专业则采取两轮制单记名多数表决制)[4],4年为一届任期,可延长一届。
理事会被分为若干“学科小组”
(groupesdeses),每个“小组”
下设几个学科“分部”
(ses),有的“分部”
下面还设有“分支”
(sous-ses)(具体划分见附录2)。
法国大学的教职岗位及要求全部在政府的官方网站[5]上公布,大学全国委员会在教师聘任中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年发布空缺岗位信息,并根据要求对竞聘者进行评定、授予“资格”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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