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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即债务人)坐落在巴甲路斯大路边的房子作为库鲁拉扎的抵押。
另一个债权人在库鲁拉扎收回贷款前对这所房子没有任何权利。
该房产没有房租,银子也没有利息。
再如Dar337:
埃吉贝的后代伊丁的儿子希尔库(Sirku,即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希尔库是昵称)欠纳布巴尼—阿赫(Nabu-bani-ahi)的奴隶基拉扎(Giraja)五又六分之五明那的白银,每舍克勒含八分之一舍克勒合金。
他必须在nisanu月支付这些本金和利息。
奴隶把实物(如粮食等)借给他人,如Dar387:
伊斯尼提(Isinite)后代尼丁吐(Nidintu)的奴隶沙马什—伊丁(Samas-iddin)欠埃吉贝的后代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之子,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4库尔一级白色大麦。
他必须于ajaru月在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位于皮库都(Piqudu)运河边的房子里一次性按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的计量归还这4库尔大麦。
GCCI1199:
巴尼吐—埃勒斯(Banitu-eres)之子贝尔—纳埃德(Bel-na’id)和他的奴隶(qallu)纳布—贝尔—乌初尔(nabu-bel-usur)欠辛—塔布尼(Sin-tabni)的后代,纳布—贝尔—苏马提(e)之子贝尔—阿赫—伊其萨(BeL-ahhe-iqisa)3库尔1潘大麦。
他们必须于ajaru月在乌鲁克库房大门前支付这3库尔1潘大麦。
他们互相担保。
这个文件表明,一个奴隶和他的主人联合借了大约576公升大麦,并作为互为保证人。
PBS21222:
里穆特—尼努尔塔的奴隶纳布—伽哈比(Nabu-jahabi)之子扎布达(Zabuda)欠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32库尔大麦,目前在阿布达扎(Abdaja)和贝尔—伊塔努(bel-ittanu)手里。
他必须于大流士统治第七年ajaru月在尼普尔仓库大门前,以库鲁普(kuruppu)计量法支付这32库尔大麦。
据Camb330和31的内容是在胡尔萨卡拉马签订的两份契约,这两份契约是在同一天,有同一些证人在场。
契约说,埃吉贝商家的后代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给了两个明那又两舍克勒银子给自己的女奴隶胡纳吐,以便她能获得开一家小酒店所必需的资本:购买50个啤酒罐、其他各种罐子、椅子和其他别的东西,还有60库尔(约合10800公升)枣椰子。
奴隶可能拥有自己的谷田和房屋。
[1]奴隶也拥有作坊。
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起,我们就看到奴隶主有奴隶代理人代理其经济上的活动,在新巴比伦王国到波斯帝国时期,著名的奴隶主埃吉贝商家的奴隶代理人之一曼达努—贝尔—乌苏尔(Madanu-bel-usur),其活动的时间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一直到波斯帝国时期(从尼布甲尼撒二世到冈比西斯二世时期)属于努尔—星(Nur-Sin)的后代伊其萨(Iqisa)之子伊丁—马尔都克(Iddin-Marduk)的一个奴隶代理人涅尔加尔—利苏阿(Nergal-resua),其活动的时间也是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一直到波斯帝国时期(从尼布甲尼撒二世到冈比西斯二世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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