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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大流士二世统治第1年所写的一份以弓的份地为抵押品的契据,它清楚地表明,商家因拥有185库尔又2潘3苏特枣椰子的债权,而获得了哈马塔亚家族的苏沙努集体拥有的弓的份地的支配使用权,直到债务被偿还为止。
另据BE1041,在公元前423年,商家借出112库尔枣椰子给那些被提到名字的宝库苏沙努团体(哈特努)中的一些人,他们以在某地河渠岸上的其弓的份地作抵押品,在债务的偿还中互相充当担保人。
据文献BE1010、BE1016、BE1017、BE1047和PBS2157和PBS21200,上面提到的哈马塔亚家族团体的苏沙努从商家借了大约5400公升、119640公升、29520公升、31680公升和28800公升枣椰子,他们的份地被抵押给了穆拉树商家。
份地持有者欠商家的债务,一般要求在下一个枣椰子的收获季节偿还,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结果并不严格规定取消抵押品(土地)的赎取权(上面这些文件中都没有这样的条款),而是将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权移归债权人——穆拉树商家,如果以后债务人有了支付能力,仍可赎回其土地。
[7]这很可能是由当时波斯帝国在巴比伦尼亚地区所实行的土地占有制度决定的,因为被抵押的土地乃国家分配给带有服兵役义务的份地,或交税(税被称为ilku,并以银偿付),它只能凭血缘关系继承,可出租或抵押,但不能转让。
商家向无力交税的或无力服兵役的人,或无以维持生产、生计的小块土地持有者提供借贷,其条件是,被抵押的土地如果不能赎回,商家不仅本身拥有使用土地的权力,而且可以转租出去,或抵押给第三者,这从文件BE960、67、BE1079和文件PBS21210等可得到证明;商家也可将土地租给原抵押者,这可从文件BE925、63和文件PBS21107、214等中得到证明。
这样,原份地持有者可作为商家的佃户保有其土地,支付租金给其债权人——商家,直到偿还了债务,土地被赎回。
其租金是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不计算在抵押的赎回款之中。
穆拉树商家经济活动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从事商业贸易,这是商家将产品转化为货币(银子)的手段。
不过,此项活动在商家的档案里没有表现出来,因为在商家出售产品时,即使使用了票据,也自然是在买主手里,而不在卖主手里,所以,这种活动在穆拉树档案里没有表现出来是正常的。
然而,商家在转租土地时收取的租金是实物,商家向土地持有者或其代理人交纳的租金却是银子,所以,商家必有将产品转化为货币的活动,即买卖土地上的产品的活动。
因此,商业贸易必定是其重要的经济活动。
只是我们没有这方面的资料而已。
[1]参见《从那波帕拉萨尔到亚历山大时期(公元前626—前331年)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
[2]见《古代东方史》,中文版,第541页、第611页。
[3]见《波斯帝国史》,英文版,第356页。
[4]见丹达马耶夫:《从那波帕拉萨尔到亚历山大时期(公元前626—前331年)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第527页。
[5]见卡尔达西亚:《穆拉树档案》,第136页。
[6]见斯托普尔:《企业家和帝国》,第104页。
[7]见《企业家和帝国》,第105页。
[8]见《企业家和帝国》,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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