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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冈比西斯统治第7年,在巴比伦的文件中,我们碰到了“马的份地”
这个词(见NRV71)。
五、其他人占有的土地
在波斯人统治时期,在两河流域地区,除了波斯人占有土地以外,当地人也可能占有土地,他们占有的土地,除了由奴隶租种外,大概也租给其他人(据文件liverpool24,在大流士统治时期,埃吉贝商家的后代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儿子们曾将一块土地租给奴隶耕种)。
丹达马耶夫说,穆拉树家族在南部巴比伦尼亚有大量土地,这包括他们自己的土地以及从王室和贵族那里租来的土地,还有从军事殖民者等那里那里租来的土地。
穆拉树商家的经济活动与当时帝国最基层的小份地所有者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表面上的承租、转租、提供借贷、代交课税等活动成为商家剥削小所有者的重要手段,尤其是波斯帝国实行货币税,将这些小份地所有者推到了商家的怀抱。
因为他们要交税,就要将自己土地上的谷物产品,甚至将土地本身转化为货币,即出租或抵押,商家就是充分地利用了他们的这一弱点,大批地低价租进他们的土地,或向他们提供高利贷,将其土地作为抵押品掠夺过来,然后再分成小块,连同牲畜、设备、种子、水源一起转租出去,收取高额租金。
[1]见《古代伊朗的文化和经济》,第146页。
[2]BE是TheBabyloionoftheUyofPennsyvania.SerisA:Texts的缩写)。
[3]见《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1页。
[4]见色诺芬:《长征记》,第50页和第205—206页。
[5]见《长征记》,中文版,第205-206页。
[6]见《历史》,第6卷,70。
[7]见《历史》,第6卷,24。
[8]见《历史》,第7卷,135。
[9]见《历史》,第8卷,85。
[10]见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一卷,第10章。
[11]见色诺芬:《长征记》,第8卷。
[12]见《历史》,第8卷,85。
[13]见《历史》,第8卷,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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