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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略)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____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____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略)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略)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____月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略)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委托董事会修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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