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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土地换社保”
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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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换社保”
的做法最早在长江三角洲一带出现。
早在1993年,浙江省就为失地农民购买保险,变一次性的土地补偿为终身保障。
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向其他地区不断扩散。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实施(或试点)这一政策的有吉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四川、重庆、陕西等省份。
早期“土地换社保”
政策大多只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资金多来源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款。
6.3.1“土地换社保”
的不同实践
20世纪90年代初,“土地换社保”
在经济较为发达的长江三角洲一带诞生。
浙江最早,其基本做法是为在土地流转中失去土地的农民购买保险,并将一次性的土地补偿变为终身保障。
这一实践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不少农民的欢迎,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股学习热潮。
之后,诸如四川、广东、重庆等省份纷纷效仿,并创造了新的模式(见表6-8)。
表6-8“土地换社保”
的典型模式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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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方案虽各有不同,但总体上的思路是差不多的。
主要内容为“两换”
:第一,农民放弃对宅基地的占有,换取楼房以集中居住;第二,农民放弃其对承包的耕地、林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换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
“土地换社保”
这一实践,虽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也成为部分地区推动土地流转的重要方式,然而学界以及舆论对此提出了质疑。
王国敏等认为,从“土地换社保”
的初衷来看,“土地换社保”
既能够保证土地流转的加快进行,又能够解决土地流转带来的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
因此各地纷纷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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