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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土地流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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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上层建筑的内容,真正对农民土地权益产生切实影响的是制度的运行。
土地流转能对农民土地权益产生的积极影响和由于制度运行不当产生的消极影响,我们已经了然于胸。
如今更为迫切的是弄清楚如何运行土地流转,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能够通过土地流转得到切实的落实。
这就需要我们在土地流转的具体运作上进行选择。
7.2.1规模经营——承包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在目前阶段对稳定农村和作为劳动力“蓄水池”
的作用仍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法律一方面赋予了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又允许该权利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流转。
为确保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长期稳定性,中央政策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并指出土地经营权为产权流转的对象。
因此,承包地规模经营之实现建立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基础之上。
前文已述,目前我国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仍是以法律规定的上述几种传统方式进行且规范性程度较低,而入股、抵押等新型流转方式仍不普遍且存在较大的风险。
不过,在城市化日益推进的情况下,土地流转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也是农民创收、增收的主要途径。
因此,探索一条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路径,使其既能落实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占有,又能实现土地高效流转和农民增收,是目前极为迫切的任务。
7.2.1.1规模经营的基本思路
马克思在分析决定农业生产力的多种因素时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
[32]。
他还对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进行了着重分析,认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
[33]。
马克思还指出:“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进行耕作的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
[34]足见规模经营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
国家立法和政策文件一直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共同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也释放了大力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直接而强烈的信号。
2016年、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强调了关于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具体提出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并提出要研究建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
而且时任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刘振伟在《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提道,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
格局。
可以说,对于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而言,适度规模经营是当前流转的目标,而从模式而言则可探索多元的经营模式。
那么如何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与农民增收的有效结合呢?笔者认为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抵押两种模式是目前阶段的较好选择,而且政策对此也是积极支持的。
当然,并不是各地区都采用入股、抵押,更不是照搬已有模式,而是以入股、抵押为主,构建一个完整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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