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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不曰国家之款,而曰官款”
,正表现出“官之目无国家”
。
当时地方办理的“自治”
,如学校、警察、卫生、水利、交通,以及议事、行政、清查户口、试行选举等,若皆非国家之事,则国事何在?由于过去以官治国出了问题,人民“不忍国家之断送于官,起而求治”
,故自治亦治国。
则“以国家之款,济国家之治”
,于义有何不恰?[3]
以当年的既存观念看,孟森所论,似不无牵强;特别是他指控官员“目无国家”
,有故意入人以罪之嫌。
但他确实敏锐地感觉到了问题之所在——“官”
既非“国”
,而地方事务又皆国务,则国家、地方、官、民等基本要素,似都有了重新定位的必要。
国家与官、地方与民及地方与官等相应概念,都需要厘清,以界定国家与民的相对关系;而国家与地方、官与民的惯常区分,也因此而衍生出新的涵义。
同时,还有另一变量处于所有这些变量之间,且与其皆有关联,即在废科举之后自身也面临身份危机的士绅。
[4]
在夏曾佑眼中,“中国地方政治,向以官绅二部组织而成”
。
官代表着朝廷,“而绅则地方所推举,官不得而强之。
是无立宪之名,而犹略存立宪之意”
。
[5]当年所谓“民间”
,大体是绅和民共同构成的。
绅一方面代民立言,同时又为民楷模,在国家与社会、官与民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任何地方,若“其地多绅士,则地方官不敢肆然为非,而民得少安”
。
故在举国讨论科举名额宜减之时,孙宝瑄却赞同宋恕的意见,主张增额。
盖“绅士之多寡,皆视举人进士之多寡;故中额宜增,亦所以潜扶民权”
。
[6]若用晚清人的套话表述,民权也常体现在绅权之上。
这样看来,“国进民退”
中的“民退”
部分,主要体现在“民间”
范围里原本常态运作的“自治”
部分的隐退(息讼功能的捐除,便是一个较明显的表征)。
晚清的公领域,确有所谓“中国特色”
,[7]广可及“天下士”
的清议,切近乡曲处则由各种公共会社构成,以公产为基础,以士绅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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