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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督政府。
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终结(1797—17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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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果月政变和康波福米奥和约之后,督政府在国内广泛采用了专制的办法。
它取得了某些成效,同时也为以后的执政府作了行政上的准备。
但是,政治上的稳定被证明是不可能的,现政权的社会基础同热月党的社会基础同样狭窄。
只要大陆和平继续维持,现政权便能存在下去。
但这必须以损害共和三年宪法的自由实施为代价。
第二次反法联盟的组成和重新开战引起了最终的危机。
雾月18日既恢复了国家的权威,又维护了显贵资产阶级的社会优势。
但是政变既诉诸于军队的力量,资产阶级的显贵们也由此失去了政权。
Ⅰ.镇压与改革(1797—1798年)
政府的组成在果月政变后有了变动,但是在人员和机构方面仍然很不稳定。
政府成员部分地更新了。
督政府内卡诺和巴泰勒米分别由弗朗索瓦·德·纳夏托(他仅是一名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杜埃人梅兰(有一定的政治影响)替代。
在前部长中只有拉梅尔留任,其余的部长除了接替司法部长梅兰的比利时人朗布雷奇外都很平庸。
实际上,执行机构的行动总要受共和三年宪法中有关自由主义的规定所钳制。
它对议会两院和国库没有任何法定的干预权。
于是产生了加强执行机构权力的想法。
但是修改宪法的程序极其复杂,根据宪法第338条,这需要9年的时间才能完成。
整个问题摆在那里,一切都可能被每年一度的选举结果否定掉。
1.特别政策
果月政变后建立起来的特别政权虽然被称作“督政府的恐怖”
,但它不过是共和二年政权苍白无力的返照。
对于热月派资产阶级来说,不可能实行救国委员会曾实施过的经济独裁,并且督政府始终不具备革命政府所特有的“强制力”
。
确实,由于实现了大陆和平,并且国内的反革命势力已蜕化为小股的匪帮,当时的危险并不严重。
一些军事委员会粉碎了果月18日以后在圣灵桥、卡庞特拉和蒙托邦等地发生的骚乱。
共和六年雪月30日(1798年1月19日)的法律规定,凡两人以上合伙谋杀者将判处死刑。
镇压的治安性质比恐怖成分更明显。
搜查住宅、行政拘留、干涉通信秘密、限制报刊的自由(并未恢复检查制度,而是取缔了大量报纸,如在共和四年霜月16日和27日,即1797年12月6日和17日)、监视剧院、清洗行政人员,所有这些措施主要是针对流亡者和教士这两类人。
它们并不是根据新的立法,而是严格执行现存的法律。
对付流亡者,只需使用根据果月19日法律重新生效的一系列立法。
共和六年,各军事委员会下令枪决了160名归来的流亡者,其中有些人,如絮尔维尔确实曾在阿尔代什重新拿起过武器。
有的人可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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