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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道德和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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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知道,个人和社会生活的保存和发展是至善,是人类的目的。
一个人努力保存和发展自己以及他同情的那些人,起初,这种同情心是微弱和狭隘的,后来它越来越发展,越来越强烈,日益扩展到越来越多的人身上。
只要看一看宗教的成长(可以把宗教看作人们思想观念的化身),就很好地说明了尊敬和同情的扩展。
从狭隘的氏族形式的宗教到普遍的基督教就是一个进步。
[34]古希腊罗马的历史也展示了同情心的发展。
[35]累基说:“开始一个时期,道德只明显地表现在比较狭隘的勇敢和爱国的德性里,后来一个时期才表现在扩大的仁慈和同情之中。”
[36]同情心在当代更是大大扩展和加强了,像广泛的和平运动、对国际仲裁的要求、抗议某些缺少文明的国家的残暴行为、社会交往的扩大、医院和其他慈善机构的建立及保护动物的团体等。
我们不仅从一个个体、一个民族,而且从整个人类的角度来关心我们自己。
但是这样的时代——利己与利他的动机行为不再冲突的时代——还没有到来。
在很多情况下,个人的私心是容易超过他的同情心,使他侵犯到别人的利益的。
但他要受到两方面的牵制,一是他所侵犯的那些人的自我坚持,一是那些人的同伴的同情心。
人们逐渐制定出某些规范,禁止某些行为而命令另一些行为,逐渐建设起道德规范的体系。
道德作为实现至善或人类无止境的欲望的一个必要手段发展起来了。
假如至善无须道德法典就能实现(像我们前面提示的),那就不会有道德法则或任何别的法律了。
用来阻止或促进某些事情的法律,只是在特定的行为发生以后才形成的。
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违法者就是立法者。
在此我想强调的一点是:道德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
一般说来,道德法典只包括那些帮助人实现目的或至善的必要的规范,道德旨在清除通往这个目的路途上的一切障碍,它并不是人类所有目的和愿望的体现。
它并没有广泛到可以指导个人实现至善的一切努力,换句话说,人类并不感到一切行为方式都须作为义务加以满足。
只有那些对社会生活绝对必要,或被相信为必要的行动,才会被命令,才会引起被族类所命令的道德感。
这样,道德规范并不涉及所有行为。
人生及其理想要比道德及道德的目标更为宽广和丰富。
没有道德,人类不可能达到它的目的,道德是一个绝对必要的条件,但仅仅道德的满足并不能实现人类的希望。
[37]例如,我为了达到我的目的必须遵守卫生学的规则,这些规则是实现一个较高目的的手段,服从这些规则是实现我的希望和要求的一个基本条件,但是不能据此就说我只要服从它们就能实现我的目的,我的目的比卫生学的目的要宽广得多。
同样,我作为一个人的目的比作为一个道德自我的目的也更为宽广,这个目的包含了道德,却不仅仅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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