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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值哲学的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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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哲学是关于价值的本质、关系、特性、效用、类型及其评价的哲学理论,它主要是从主体的需要以及需要的满足程度考察和评价各种事物、精神以及文化现象存在的意义。
某种事物或现象具有价值,意味着该事物或现象是人们的需要、兴趣以及尤其是通过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对象。
价值既意味着对象性的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也意味着人的对象性活动的主体性内涵,价值形成的条件就是人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
价值表现在经济现象、政治现象、伦理现象、美学现象以及许多人文科学及社会科学之中,价值论则是通过反思和总括在具体学科领域中的价值观念,从而提升为哲学上的一般价值论。
价值论一词最早是由法国哲学家拉皮埃在《意志的逻辑》中提出来的,后来,德国哲学家E.哈特曼在《哲学体系纲要》中进一步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
价值哲学的实质是价值论,而价值论的基本前提是将事实与价值区分开。
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哲学上称之为“应该”
与“是”
的区分。
“是”
所要追究和求证的是客观的“真”
,属于认识论领域,“应该”
所体现的则是人的希望与意志,其核心理念是“善”
,属于伦理学领域。
但是在哲学史上,伦理学一直被未经反思地置于认识论领域之中,“善”
的问题或者被直接归结为“是”
或“真”
,或者被关于“是”
或“真”
的纯粹认识论的构造及理论探讨活动所遮蔽。
苏格拉底断言:“美德就是知识。”
这可以说是对认识论的伦理学规定,但是,一旦知识论成为某种以外在的形式展开的知性范式,那么,其伦理学的承诺也不过是徒具形式了。
在古希腊柏拉图式的存在论哲学样态中,“善”
与“真”
共存于同一的绝对理念,而且“善”
本身也被看成纯粹的思维与逻辑规定性,反过来说,正是因为与“善”
的抽象同一性,这种纯粹的思维与逻辑规定性并没有成为使认识论获得独立论域的知性规定性。
伦理学直接同一于认识论的状况表明二者都没有获得相对独立的论域。
当认识论致力于确定认识及真理的来源、途径、方法以及形成机制等等问题时,一方面是独断地认定“善”
是属于人的知性及理性可以把握到的理念,另一方面知性的具体活动显然并没有考虑诸如对知识及真理的求解对主体的意义与价值。
这样一来,伦理学的向度在认识论论域中被进一步遮蔽或悬置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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