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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做梦及其功能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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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个特定的角度,对尽可能多的观察到的梦特征做出解释,同时又对梦在较广泛的现象范围内所占的地位进行界定,任何这样的阐述都可以被称为关于梦的理论。
人们会发现各种理论是如此不同,主要在于它们选择了梦的不同特征作为最基本的特征,并且作为解释和联系的出发点。
没有必要从这些理论中推出梦的功能(无论是从功利主义出发还是其他目的)。
不过,由于我们具有寻找目的性解释的习惯,我们更容易接受那些把某一功能归之于做梦过程的理论。
我们已经熟悉了几种在此意义上或多或少可以被称为梦的理论的观点。
古人持有的信念是:梦是神给人的启示,用来指导人的行动。
这就是一个完整的梦的理论,它给人们提供了一切关于梦的有价值的信息。
随着梦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有相当多的理论也随之发展起来,其中一些理论目前还很不完善。
同样没有必要对这些理论悉数列举,我们可以根据它们对梦中精神活动的数量与性质的基本假定,把梦的理论粗略地分为三类。
第一,如德尔波夫(1885)等人的理论,认为白天的精神活动全部会在梦中得到延续,他们假定心灵并不入睡,它的机能仍然保持不变;但由于处于睡眠状态,和清醒时不同,它的正常功能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
对于这些理论,产生的问题是,它们能否在睡眠条件下将梦和清醒思想完全加以区分。
此外,它们也不能表明梦具有任何功能,没有说出为什么人要做梦,也没有回答精神结构的复杂机制如何能在似乎没有预设的条件下继续运作的问题。
要么是无梦的睡眠,要么由干扰刺激的介入而清醒过来,似乎只有这两个才是可取的反应,而不是做梦这个第三选项。
第二,与第一类理论相反,第二类理论认为梦是一种低级的精神活动,是松散的联想和材料进入的减少。
关于睡眠的特征方面,这些理论提出了一些非常不同于前述德尔波夫理论的观点。
根据这些理论,睡眠对心灵具有深远的影响。
它不仅使心灵与外部世界隔绝,而且还挤进精神机制并使它暂时停止工作。
如果我大胆地引用一个精神病学方面的比喻,可以这样说,第一类理论是按偏执狂的模式来构想梦,而第二类理论则认为梦类似于心理缺陷和精神错乱。
那种认为睡眠使精神活动处于瘫痪状态,所以梦中只出现片段的精神活动的理论,在医学界和科学界是相当流行的。
就人们对梦的解析的普遍兴趣而言,这是一个占统治地位的理论。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理论避开了梦的解析过程中一个最麻烦的绊脚石——必须处理梦中所包含的许多矛盾之处的困难。
它把梦看成部分清醒的结果,用赫尔巴特(Herbart,1892)的话来说,是“一种逐渐的、部分的,同时又是不正常的清醒”
。
这样一来,这个理论就可以利用一系列不断增加的清醒状态,一直到完全的清醒,来解释梦中精神功能作用的一系列变化,即从它们偶尔的荒谬所显示的无效性,一直到完全清醒、注意力集中的智力功能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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