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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票据权利依一般民商事法律规定的方式而非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
常见的取得方式如下。
(1)税收。
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国家税法直接予以规定,不能由双方进行约定。
纳税人在纳税时,以出票或者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征税人,征税人继受取得票据权利。
(2)继承。
当持票人为自然人时,一旦该持票人死亡,将会产生票据权利继承的问题。
此时,票据成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继受取得票据权利。
(3)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的合并或分立。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涉及财产的合并或分割问题,由分立前的组织所有转为分立后的组织所有,或者由合并前的组织所有转为合并后的组织所有。
(4)法院的裁决或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
法院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对两个以上法律主体之间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定或决定后,一方以票据的形式将财产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依此继受取得票据权利。
在上述情况下,由于继受取得的票据权利非依票据法的规定,因而只受一般民事法律的调整和保障,而不受票据法中特别规定的调整和保障,如不能仅依票据的占有来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不能主张抗辩切断和适用善意取得等。
[1]如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29条规定,正当持票人是指具有对价、善意,对票据逾期或曾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以及对其他任何人提出的抗辩或权利主张概不知情的票据持有人。
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德国票据法》和《日本票据法》等中也有类似规定。
[2]委托收款背书,是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限所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
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3]在作成拒绝证书后或在作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后的背书,是法律许可的一种背书,但不产生票据法上背书转让的效力,仅有通常债权让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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