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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起诉意见书(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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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起诉意见书前,必须要查明此案是否已经侦查终结,是否终结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于没有终结的案件,不能制作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随侦查卷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备审查,另一份存入侦查工作卷(副卷)。

六、习作点评

华余县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2006〕第133号

犯罪嫌疑人刘甲,男,23岁【1】,××省华余县人,汉族【2】,初中文化程度【3】,××省华余县坪山镇南阁村农民,住该村四组。

违法犯罪简历:【4】2003年8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2006年9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华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刘甲涉嫌贩卖毒品罪【5】一案,由陈甲于2006年9月2日13时许报案至我局。

我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

犯罪嫌疑人刘甲被当场抓获,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刘甲于2006年9月2日14时许,在本县城关镇海燕大厦西北角路边,向吸毒人员章甲、袁甲出售冰毒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安人员从其身上起获海洛因3克、冰毒2克。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及其证明为证,犯罪嫌疑人刘甲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6】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7】。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华余县公安局印)

2006年9月23日【8】

附注【9】:1.本案预审卷宗1卷。

【10】

2.【11】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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