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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讯问笔录(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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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把偷手机的经过讲一下?

答:2013年1月20日上午11点多,我在××军区医院专家诊断室内,一个女的在屋里站着,这个女人穿红鸭绒袄,我看见这个女的左口袋里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将这部手机掏出来,拿在手上,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带到治安室,后来到了派出所。

问:你所讲的是不是实话?

答:是实话。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与你讲的是否相符。

答:记录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相符。

以上记录已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一样。

冯晓(指印)

2013.1.20

五、注意事项

第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要向犯罪嫌疑人交付《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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