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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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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该《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债务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关,而后由公证机关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六)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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