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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法》第9条规定了仲裁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重新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概念

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权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行使仲裁权的组织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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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一种协议。

它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的发生纠纷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协议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仲裁协议未采用书面形式做出的;(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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