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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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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准备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着眼于纠正生效刑事裁判的错误,既关系到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既判力,又关系到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因而必须十分慎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一)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及案外人的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71条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人民群众就已生效裁判的信访材料。
(3)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新闻媒介等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二)申诉权人申诉的理由和效力
1.申诉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申诉权人申诉的理由有以下五种。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新的证据”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①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②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③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④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76条)。
“确有错误”
,是指原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严重失实。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是《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增加了申诉难度。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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