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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乃与同郡赵昂、尹奉、武都李俊等合谋讨超,又使人至冀,结安定梁宽、南安赵衢使为内应。
超取赵昂子月为质,昂谓妻异曰:“吾谋如是,事必万全,当奈月何?”
异厉声应曰:“雪君父之大耻,丧元不足为重,况一子哉!”
九月,阜与叙进兵,入卤城,昂、奉据祁山,以讨超。
超闻之,大怒,赵衢因谲说超,使自出击之。
超出,衢与梁宽闭冀城门,尽杀超妻子。
超进退失据,乃袭历城,得叙母。
叙母骂之曰:“汝背父之逆子,杀君之桀贼,天地岂久容汝!
而不早死,敢以面目视人乎!”
超杀之,又杀赵昂之子月。
杨阜与超战,身被五创。
超兵败,遂南奔张鲁。
鲁以超为都讲祭酒,欲妻之以女。
或谓鲁曰:“有人若此,不爱其亲,焉能爱人!”
鲁乃止。
操封讨超之功,侯者十一人,赐杨阜爵关内侯。
冬,十一月,魏初置尚书、侍中、六卿;以荀攸为尚书令,凉茂为仆射,毛玠、崔琰、常林、徐奕、何夔为尚书,王粲、杜袭、卫觊、和洽为侍中,钟繇为大理,王修为大司农,袁涣为郎中令、行御史大夫事,陈群为御史中丞。
袁涣得赏赐,皆散之,家无所储,乏则取之于人,不为皦察之行,然时人皆服其清。
时有传刘备死者,群臣皆贺,唯涣独否。
魏公操欲复肉刑,令曰:“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者,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
陈群对曰:“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于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
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
且杀人偿死,合于古制;至于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翦毛发,非其理也。
若用古刑,使**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放穿窬之奸矣。
夫三千之属,虽末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
汉律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馀逮死者,可易以肉刑。
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
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支体而轻人躯命也。”
当时议者,唯钟繇与群议同,馀皆以为未可行。
操以军事未罢,顾众议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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