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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在非生产方面的用途最多,主要在家庭杂务上,其次用在享乐方面,也有做主人的从卒出征的。
女奴有任产婆、按摩及针灸的。
[69]在封建社会里,奴隶生产力不会比农民高,作为奢侈奴隶也没有什么出路,所以到了平安时代就失去其社会意义。
据《政事要略》说:延喜格(901年制定的法律)停止奴婢,可知10世纪初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否定了奴隶制度的存在。
最后是奴隶的数量问题。
当时奴婢究竟有多少是无法考察的。
如以正仓院所藏奈良时代公民的户籍记账为基础来做估计,则总计5435人中,奴婢仅307人,这样推定当然不会准确,因为占有最多的寺社贵族方面的奴婢没有计算在内。
如将后者加入,则奴婢约占当时人口的110,数量仍极有限,其分布也以经济发达的畿内地方人数较多,边远地方都很少。
[70]有人认为单从人数多寡并不能说明社会性质,例如农民较工人多的国家,仍不失其为资本主义社会,但问题是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虽少,却是整个社会生产起着决定作用的力量。
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既为农民,奴婢只是为一种非生产的没落的阶级残留着,怎样能构成一种基本的所有制呢?
一个社会的性质应该由当时处于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即基本的所有制)来决定。
改新后封建土地所有制推行全国,王室和贵族向班田农民(庄园经济兴起后是农奴)征收地租,这种关系自然就是封建的生产关系,奴隶制在前代既没有得到发展,改新后正走向消灭,反之,封建制度却迅速发展和巩固起来。
以法律上的奴隶身份制度作为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当然是表面的、片面的看法。
这正和隋唐法律上有关于奴隶和部曲的规定,但不能因此认定隋唐就是奴隶社会一样。
因为阶级社会中,统治的生产关系旁边,总是存在着残余的生产关系。
事实上,“在东方各国,封建关系在长时期内一直和奴隶制关系相结合,中、印、日等国家都是这样”
[71],“在社会经济形态之内,经济多样性底消灭和生产关系单纯性底达到,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之下才有可能”
。
[72]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封建社会生产诸关系的矛盾上加以分析,区别其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以规定其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这才是正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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