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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六(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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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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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六

◎刑法

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

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备,俾民之知所避也。

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

然未知夫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

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

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

汉用竹,后世更以楚。

《书》曰“扑作教刑”

是也。

二曰杖。

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

《书》曰“鞭作官刑”

是也。

三曰徒。

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

四曰流。

《书》云“流宥五刑”

,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

五曰死。

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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