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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史的社会史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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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类社会历史而言,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并不仅仅局限于“自然生态”
。
马克思曾经指明,“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
①。
对于与人们社会生活直接相关的“环境”
及其相互关联的历史进程而言,“自然属性”
远不能涵盖,“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
①。
至少在马克思唯物史观体系内,人与环境的互动关系,不仅是或主要不是“自然史”
的取向。
这种历史给定的人们的“生存环境”
,在整个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甚至如何认识和把握这种“环境”
、人物与历史事变的关系,成为“历史科学”
认识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在历史进程中与人们生存状态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这个“环境”
,显然超越了“自然史”
的范畴,而属于“社会环境”
概念。
勃鲁诺(Bruno,FrankJ.)认为,环境包括物质环境(physient)以及社会环境(soviro)两种,而社会环境包括人以及他们如何组成单位的方式,这些单位包括家庭、学校、政府、国家等。
②尽管学界对于环境的界定存在差异③,但是,国际社会对于这样的“环境”
已经有了相对规范的认识,如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和197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把人类生产与生活的环境划分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与战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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