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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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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一个现代意义的“新国家”
,实现其“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
的夙愿,是孙中山毕生追求的目标。
但民国成立以来,“徒有民国之名,毫无民国之实”
的现状促使孙中山深刻反思:“今后民国前途之安危若何,则全视民权之发达如何耳。”
孙中山把民权具体化为“选举之权、复议之权、创制之权、罢官之权”
,赋予人民此四大权利,才能任用与驾驭官吏,“然后始得称为一国之主而无愧色也”
。
①面对现实的急迫需要,社会建设论题成为孙中山进一步反思“民权”
建设缺失的关键一环。
作为“革命先行者”
的孙中山,建构了引领时代潮流的系统的建设思想体系。
就其建设思想演进的历程而言,以“民权”
为核心的“社会建设”
思想发端最早②,即“故依照总理遗教来说,民权初步就是社会建设,社会建设就是民权初步”
③。
从《民权初步》本身内容看,它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建设”
的概念,只是对社会各种团体的集会做一些规则、程序的具体讲解和示范,其中学理的探讨不多。
换言之,《民权初步》是一部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国民手册,目的在于“教国民行民权”
。
孙中山认为,在民众当中培养一种民主集会的习惯,教国民行民权是造就“纯粹之国民”
的必经之路。
以“民权”
为核心的“社会建设”
思想的落脚点在于施行“宪政”
。
孙中山把建立中华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期,认为欲达至民主自治的宪政阶段,必须经历训政时期。
“所谓训政者,即训练清朝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也。”
①以训政为过渡期,民众尚未习熟民主政治之前,暂时无法行使作为国家主人权利的能力,因此需要由“有训导之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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