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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宦官专政的明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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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建立
朱元璋在南征的同时,派出大军北伐中原,发布文告提出“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立纲陈纪,救济斯民”
的纲领。
1368年初,朱元璋于应天称帝,国号大明,建元洪武。
同年夏,徐达率领的北伐军逼近大都,元顺帝妥欢贴木儿携后妃、太子仓惶出逃上都,宣告了元朝的终结。
汤和率领的南征军将福建、两广尽入版图,四川、云南、山西、陕西以及东北相继平定,全国实现统一。
经元未战乱,明初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经济凋敝,社会生产亟待恢复。
朱元璋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深切地懂得农民遭受灾荒时的痛苦,他下令清丈土地,编制赋役黄册、鱼鳞图册、建立里甲及粮长制,使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制度得到保障。
坚持实行休养生息的经济政策,采取奖励垦荒、实行民屯、军屯、商屯等屯田制度,兴修水利,限制和打击旧豪族地主、规定工匠轮班制、放松对手工业者的人身控制等政策。
在元朝的残酷统治和元末长期的战争以后,适当减轻人民的负担,让人民在比较安定的条件下进行生产,成功恢复和发展了社会经济。
朱元璋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影响深远,奠定了明朝二百多年的统治基础。
他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发展到空前程度,并对社会经济产生了消极作用,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封遣社会后期的历史特色。
朱元璋鉴于元代官吏贪污腐败以至亡国的教训,决意整顿吏治,为了惩治不忠顺的官员,有时就在廷上施以杖刑,叫做廷杖;廷杖也由锦衣卫派人执行,不少朝廷大臣在朝廷上被毒打至死;同时使用剥皮囊草来惩办贪官污吏,办法之严酷在历史上实属罕见。
厉行整顿有一定效果,但因此滥杀了不少无辜。
政治制度上,朱元璋在中央废中书省和丞相,六部尚书直接听命于皇帝,结束了自秦汉以来存在一千多年的丞相制度。
改监察机构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
。
在地方改变了原行中书省长官独揽地方大权的局面,设立承宣布政使司,又设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都、布、按三司,分掌地方民政财政、刑法、军事,直属中央。
为充实官僚机构,采取荐举、学校、科举三途并用的办法选取官吏。
同时,朱元璋为保证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制订了《大明律》和《大诰》。
还特别设立锦衣卫特务机构,为了掌握臣下的情况,派出一批名为“检校”
的特务人员,命他们在暗中监视和察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
。
军事制度上,创立卫所制度,军事重地设卫,一股地方设所,统于各地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隶属于中央的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
卫所还实行屯田,耕战结合,对明初生产力的恢复起了积极作用。
五军都督府和兵部各自掌管军籍和军政,皇帝亲自遴选军官,战后军回卫所,避免了大将拥兵自重。
为了强化皇权,使明王朝长治久安,朱元璋借胡惟庸案、蓝玉案大肆诛戮功臣,朝中旧臣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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