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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是犯罪,生活中我们吊挂一个经常用到的东西,也是将其保持在视线半米范围内,方便后续收拿。
从此案中死者的下巴离地高度来判断,凶手的身高大致在一米七左右。”
大象说。
“综合身高、力气两点,凶手基本可以列为男性。”
我记在本子上,发现左手臂上停着一只蚊子,快速拍下,手臂上糊一小面血,“最后一个嫌疑人特征呢?”
大象示意我看自己的手臂:“在这个作案过程中,以及等待割脚的时间里,凶手会流很多汗,频繁地被这树林里的蚊子叮咬,即便穿长袖长裤作案,暴露在外的脖子和脸,也会被叮出很多红点。
身上布满蚊子叮咬的痕迹,是第三个嫌疑人特征。”
我提出异议,“如果布置尸体之后离开呢?比如去制造一个不在场证明,三小时后再回来。
很多罪犯会这么做。”
“有这个可能,但凶手即使这么做,我们推测的三个特征,仍然存在。”
周昊回。
大象沉思道,“如果凶手在这期间跑去制造不在场证明,这里就存在一个预设,认为警察会找上自己,要留一手应对。
这里很奇怪。”
“这不是很正常吗?凶手都会留这么一手。”
我不清楚大象疑惑的点。
“大象的意思,凶手如果制造不在场证明,一般都是在案情难以隐瞒的前提下。
这起案件,被害者身份不详,凶案又发生在这深山,如果想达到法术犯罪的目的,更简易的做法,应该找个更偏僻更难被发现的地方,将人杀害,这甚至都可以将案情隐瞒下去。
凶手为什么将犯罪地点选择在这个经常有人走动的树林里?这不是将案情暴露出来等人发现嘛。”
大象说:“要消除‘为什么选择显眼的犯罪现场’这个疑点,有一个解释,这是一起彻底的法术命案,死者、犯罪时辰、垂挂和绳编法、脚底的‘十’字伤口,还有地点,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凶手在这座山的树林里作案,是因为这个地方的方位,符合做法的要素,通俗点说,风水要纳入进来考虑。”
“凶手因为不得不在这里作案,势必知道案情将很快被曝光,为了事后应对警方的盘问,极有可能制造一个不在场证明来脱身。
这时,太过突出和刻意的不在场证明,反而是在反证在场。
被害者推定的死亡时间是昨晚八点到九点半之间,也就是说,如果有八点到九点半作为界线的不在场证明,我们都要特别注意。”
周昊说,“当然,如果凶手能隐藏掉自己的嫌疑人身份,没有人会怀疑到,那就大可不必费力去制造不在场证明。
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就难办了。”
“嗯,我们再归纳一下。”
大象看向我,让我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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