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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老会计怎样赢得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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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轰动珠江三角洲的“8名老会计状告佛山市财政局”
一案,2001年7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
法院判决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佛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3家单位撤销原来由它们作出的确认佛山会计师事务所为国有资产的有关文件,重新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
据了解,1984年4月郭方等8名老会计合伙出资5000元创办了佛山市会计咨询服务所(后来改名为佛山会计师事务所)。
该所没有国家资金的投入,也没有国有单位为其提供债务担保。
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该所在注册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由当时的佛山市财政局会计科科长郭方担任法人代表。
1984年2月,佛山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该所为“群众性组织”
,挂靠在佛山市人事局。
1985年5月,经佛山编制委员会批准该所以其自有资金设立了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佛山分所。
1988年11月,该所又变更名称为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而工商登记仍然是集体经济性质。
1992年6月,根据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都会议关于非全民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办理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查验业务的精神,该所经过佛山编制委员会的同意变更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但是财产权据说“没有实质变更”
,仍然由郭方等人运作。
1995年10月,为了便于“及时了解国家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该所改行政挂靠关系为佛山市财政局。
同年该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为全国第88家可以办理上市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998年,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脱钩改制。
上述3被告联合派出以财政局副局长为首的7人工作组,在当年12月中旬进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同年12月29日,佛山市核资办和国资办联合签发《关于对佛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核实结果的批复》,界定该所资产人民币3441794.73元为“国有净资产”
,同一时期佛山市财政局以该所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否则事务所将丧失证券业务资格为由,与该所签署了《资产处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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