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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财税监督制度的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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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造假案的频频发生,与我国现行的财税监督制度不完善有很大关系。
现行的财税监督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在推行市场经济的今天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上看,主要依靠直接和突击性的检查已经无法做到由事后处理向过程控制转变
众所周知,自从1985年以后我国的财税监督连续13年都是以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的方式出现的。
这种在全国各地“打游击”
的方式,最大的毛病在于滞后性和突击性。
从监督范围上来看,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缺少针对性、科学性,因而严重影响了检查的效率和效果。
不但如此,在监督的操作规范化、以及处理力度和执法权限上也暴露出太多的问题。
正是因为以上这些原因,这个做法在1998年被宣告寿终正寝。
本来以为,取消了这三大检查以后会有利于把财税监督从此纳入一个正常化、规范化的法制轨道,然而现在来看,怎样尽快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由事后处理向过程控制转变并没有做到。
从监督的法律依据上看,存在着不少空白点
我国加入WTO以来,政府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都已经开始自觉不自觉地考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了。
因为说到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企业行使财税监督也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空白点仍然非常多,类似于《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管理法》、《财税监督法》、《财务管理法》等等很不健全。
即使是早就已经颁布的《预算法》也只是明确了政府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和执行预算中应当遵循的规范,而没有明确为了保证预算实施、财政部门具有哪些具体权限职责和工作范围。
从监督的手段来看,单纯罚款根本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财税监督机构习惯于对事不对人,处理措施也多是以经济处罚为主、而且多是针对企业实行的。
连续13年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查出的主要也都是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
由于在处理过程中一般都是以调账、罚款方式为主,所以虽然有一定的权威性和震撼力,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其中的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
不管你怎样罚款,到最后仍然是国家罚国家的钱,大不了就是从一个口袋掏出放到另一个口袋里去,大不了就是没有钱去搞业务建设。
这样,倒霉的还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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