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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层层复审,那恶少终于在当年秋审时被定为“情实”
而处决。
你看看,这要不是这个师爷好色,也不能造成这样的悲剧。
这个师爷是这起案件一半的凶手。
所以,现代司法中,充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当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时,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这就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咱上面说的这位师爷确实不怎么样!
但是有的师爷还是不错的,我现在就给你再讲一个故事。
乾隆四十七年(1782),浙江新城发生一起离奇的寡妇自缢身亡案件。
这个寡妇叶氏先后嫁过两个男人,后夫姓孙,死后给叶氏留下一个前妻所生才4岁的儿子,20多亩薄田。
叶氏雇了个姓秦的雇工帮忙耕种,平时雇工就住在叶氏家中。
自来“寡妇门前是非多”
,有人开始风言风语说叶氏的闲话,叶氏后夫的一个远房侄子孙乐嘉要叶氏辞退姓秦的雇工,叶氏也答应了,可几个月下来并没有真的辞退,说是发不出积欠的工钱。
孙氏宗族的族长又建议叶氏改嫁邻村的一户刚丧妻的姓周的人,要孙乐嘉去和叶氏商量。
不料叶氏立即叫姓秦的雇工代她到县衙去起诉孙氏“逼迫改嫁”
。
违背寡妇意愿逼迫改嫁在当时被认为是有伤伦理纲常的重要案件,因此县官立刻就受理了。
可是过了几天县官派人来向孙氏宗族了解情况时,孙氏族长满口否认,而姓秦的雇工又突然失踪,无法对质。
衙门派来的书吏指责叶氏,叶氏只是推说姓秦的雇工主谋诬告,并无它言。
想不到的是当晚叶氏就自尽了。
新城知县勘验现场后,将孙乐嘉带到县衙,定他个“威逼自尽”
的罪,建议判处徒刑。
案件上报到杭州府,知府认为叶氏是寡妇,应该按照“威逼寡妇自尽”
的法律,判处充军。
您看这清朝竟然还有“威逼寡妇自尽”
罪,这个罪名可够细的啊!
这个啊,放到今天就叫罪行法定原则,也就是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所以,历朝历代的刑法都会做出特别细致的犯罪和刑法的分类来,这个原则一直被延续到了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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