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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廷和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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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廷对瘟疫救疗的态度
在历史上,特别是宋元时期,国家曾对瘟疫的救疗采取过较为积极的政策,比如,朝廷要求各地设立救济贫病的惠民药局,在大疫之年设置病坊收治病人等。
[1]不过,到了明代,国家政策开始逐渐转向消极,只有惠民药局的政策仍予以继承,而且,明中期以后,也普遍没落,渐由原本的经常性药政机构演变成在灾难时才开启的公共卫生机构。
[2]进入清代后,这一趋势也未随着新王朝的朝纲重整而得到扭转。
清朝的统治者连在各地设立惠民药局的指令都没下达,所以,江南地区大多数明初建成的惠民药局到清代多已废弛[3],仅少数仍在瘟疫之年作为临时施药之所偶尔发挥作用。
[4]而仍在发挥日常施药功能的就笔者所见,惟康熙时德清县的药局,据康熙《德清县志》记载:“拯疾,本县惠民药局,每年动支,无碍官钱,责令医生收买药材,修制药饵,遇人及禁囚有疾,诊视治疗。”
[5]这自属于官方对瘟疫的救疗,不过它只是官员个人的行为,与当时国家的政策无关。
清代国家对地方医疗资源的制度性建设,大概只有对地方“医学”
的设置,清官制规定,“府正科,州典科,县训科,各一人(俱未入流——原注),由所辖有司遴谙医理者,咨部给札”
[6]。
仅凭一介不入流的小吏欲对一个州县的医药和救疗起到切实的管理作用,显然不切实际。
因此这种设置至多也只有象征意义,而且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比如,在德清,“医学,署缺建,但寄治药局而已”
[7]。
而清中后期的一些方志则往往标明“今废”
[8]。
由上述可知,清代国家对疾疫制度性的救疗基本阙如。
不过,制度之外,朝廷有时也会临时性采取一些救疫措施。
比如,康熙十九年(1680年)六月,饥民大量滞留京城,圣祖除命粥厂施粥外,还“遣太医官三十员分治饥民疾疫”
[9]。
在道光元年(1821年)的大疫中,道光帝就曾对京城的瘟疫救疗发出过指令:
朕闻京城内外,时疫传染,贫民不能自备药剂,多有仓猝病毙者,其或无力买棺殓埋,情殊可悯。
着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俱选良方,修和药饵,分局施散,广为救治……俟疫气全消之日停止,分别报销。
[10]
据王清任的记载,在这次救疗中,“国家发帑施棺,月余之间,费数十万金”
[11]。
救疗力度可谓不小。
不过,这样的举措非但不常见,似乎也主要限于京城。
在江南,笔者未曾发现朝廷就救疗瘟疫而对地方官府提出过具体的要求,而且从康熙在李煦奏折上的朱批来看,也很难说得上关心。
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五月,李煦奏闻苏州“民间颇有疫气,地方官现在设立药局,选医调理”
,玄烨批道:“知道了。
皆因一念等作反,民间无知,叫他哄了,所以有此一难,亦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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