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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时候地主却规定,关于全年地租,他可随心所欲地要求佃户以实物支付,或以代替实物的一定数额货币支付。
像这样所交付的实物可转换成一定数额的货币,在苏格兰可称作价格转换。
由于在这种状况下,是收取实物还是收取货币这个选择权是掌握在地主手中的,因此为佃户的安全考虑,就必须使转换价格低于而不是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因而,许多地方的转换价格,通常都比平均市场价格的一半略高些。
苏格兰大部分地方,至今还保持着交纳家禽这个习惯,且在有些地方还保持着交纳牲畜。
要不是由于实施公定谷价制度而废除转换办法,那么可能在交纳谷物方面至今还沿用这种方法。
所谓公定谷价,就是根据谷价公定委员会做出的判断,每年依照各州实际市场价格,对各种类各不同品质谷物的平均价格所评定的价格。
这个制度照他们的说法在转换谷物地租上使佃户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也使地主更方便,双方都依照当年的公定价格而不是其他任何价格。
但是一些搜集古代谷物价格的作者们,往往把苏格兰所谓转换价格误认为是实际市场价格。
弗利伍德就曾承认有一次犯了这种错误。
可是,为了著述的目的,他认为自己不宜于做出这种承认,所以直到他把这个转换价格用了15次之后才承认。
那个价格是小麦1夸脱8先令。
在他所研究的第一年即1423年,这个金额所含的银量与现今货币16先令的含银量相同。
但在他所研究的最后一年即1562年,这个金额的含银量也不比现今的这个名义金额所含的银量多。
混淆了换算价格与市场价格。
第二,有些关于法定价格的古代法规,有时在抄写时由于抄写人的粗心而造成错误,有时实际上则是立法当局混乱起草。
这些都会误导那些研究的作者。
由于古代法定价格法规的抄写潦草。
古代关于法定价格的法令,似乎首先总是从规定小麦和大麦的价格处于最低时上等面包和淡色啤酒应有的价格,然后规定在这两种谷物价格逐渐涨到最低价格以上时面包和淡色啤酒应有的价格。
然而,那些法令的抄写者往往以为,抄所规定的头三四个最低价格就足够了。
我猜想他们想借此节省自己的劳动,而且他们也认为这已经足够表明较高的价格应按什么比例增加。
例如,在亨利三世第51年的关于面包和淡色啤酒公定价格法令中,面包的价格就是按照1夸脱小麦以当时的货币1先令到20先令的不同的价格规定的。
然而在拉弗赫先生刻印法令汇编以前,在所有法令的抄写本中,抄写者从来没有抄写过超过12先令以上的价格的法规。
因此,被这不完全抄本所误导的一些作家,就很自然地做出结论,即1夸脱6先令约合现今货币18先令的普通价格,是当时小麦的一般或平均价格。
又如,大约在同一时间制定的刑车法和颈手枷法规定,淡色啤酒的价格按大麦1夸脱2先令到4先令不等的价格,每上涨6便士调整一次。
但是,这4先令的价格并未被视作是当时大麦时常达到的最高价格,而且这些价格只是作为例子,来说明其他各种价格(较高或较低价格)应按该比例增减。
这一点可以从法令的最后一句:“etsicepscresceturveldimiurpersexdenarios”
看得出来。
这句话,文字虽然不十分确切,不过意思十分明确:“这样,淡色啤酒价格,随大麦的价格每涨跌6便士而上涨或下跌。”
立法当局在起草这项法令时,似乎像抄写上述那条法令的人一样疏忽。
或由于对法规的错误理解。
在苏格兰一部古律书《王位的尊严》的古代手稿中,载有一个公定价格的法令,其中规定面包价格是根据小麦的所有不同价格调整的,这些价格从每波尔(约等于英格兰半夸脱)10便士到3先令不等。
在被认为是该法令制定的时候,苏格兰3便士约合现今英币9先令。
拉迪蔓先生似乎依此断定,3先令为当时小麦最高价格,而10便士、1先令或者至多2先令则是当时的通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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