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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里,产业既不自由亦不安全,民政制度又是那么坏,即使其通商条例是贤明的,但大部分其他条例是愚谬的,也够使它们现在的贫穷状态,成为恒久的现象。
关于谷物条例,乔治三世第13年第43号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种新的体系,那在许多方面,都比旧的好,但在一两点上,或许没有旧的那么好。
这个法令规定:中等小麦价格涨至1夸脱48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格涨至32先令,大麦的价格涨至24先令,燕麦的价格涨至16先令时,凡供国内消费的输入,都可免纳高的关税,而收以小额的税。
对小麦,1夸脱收税6便士,其他各种谷物以此为准。
这样,就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来说,外国供应品能以比从前低得多的价格供给国内市场。
同一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1夸脱40先令(先前是48先令)时,则小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5先令)即行停止发给;大麦价格涨至1夸脱22先令(先前是24先令)时,则大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2先令6便士)即行停止发给;燕麦粉价格涨至1夸脱14先令(先前是15先令)时,则燕麦粉输出的全部奖励金(2先令6便士),即行停止发给。
黑麦的奖励金,由3先令6便士减至3先令;其价格涨至28先令(先前是32先令)时,奖励金即停止发给。
如果奖励金像我上面所说是那么不适当,那么越早停发,数目越减少,就会越好。
同一法令又规定:在谷物价格最低的场合,要是把输入的谷物堆在堆栈,同时用两把锁(一把是国王的,一把是输入商人的)锁住,那就准许为再输出而免税。
但这种自由,只可在大不列颠25个海港内行使。
那些全是主要的海港,而其余大部分海港,也许没有专为此用的堆栈。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就显然比旧的法令好。
但这法令又规定:燕麦价格不超过1夸脱14先令时,每输出1夸脱,即可得奖励金2先令。
对于这种谷物的输出,正像对于豌豆或蚕豆的输出一样,以前不曾发给奖励金。
这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1夸脱44先令时,即禁止小麦输出;黑麦价格涨至1夸脱28先令时,即禁止黑麦输出;大麦价格涨至22先令时,即禁止大麦输出;燕麦价格涨至14先令时,即禁止燕麦输出。
这些价格,都似乎太低了。
而且,就以强迫输出为目的而发给的奖励金说,在其停止发给的那个价格上,全然禁止输出,亦似乎不妥当。
停止发给奖励金的价格,应当要低得多才对,不然就应该在高得多的价格上允许谷物输出。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又不如旧的法令。
但尽管有这一切论点,我们还可用前人批评索伦法律的话,来批评这种法律,就是说:它本身虽不是至善的,但当时的利害关系、偏见和倾向不容许有更好的法律。
这也许会给未来的更好的法制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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