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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解释中,每个个体都试图依靠自己抓到猴子(这样可以得到的肉最多),但是它们会考虑其他黑猩猩的行为,也许还有意图,因为这些会影响捕猎的最终结果。
说得更复杂一些,个体宁愿其他黑猩猩抓到猴子(这样它们还能通过乞求和捣乱而分到一点肉)也不愿意猴子跑掉(这样它们就没肉吃了)。
从这个观点来说,群体捕猎中黑猩猩在实现猎捕猴子这个个体目标的过程中,产生了某种联合行动[图梅勒(Tuomela)在2007年将其称为“以‘我’模式形成的群体行为”
]。
一般来说,没有清晰的证据表明黑猩猩群体捕猎猴子与其他哺乳类(如狮子和狼)在群体猎捕中的认知过程是不一样的。
完全相反的是,人类觅食是以深度合作为基础的。
现代捕食社会中,个体通过直接交换,或通过中间商将食物拿去中心区域分享,大多数日常用品都与他人合作生产出来(Hill&Hurtado,1996;Hill,2002;Alward,2012)[1]。
人类在很多其他领域的活动中也会合作,类人猿则没有。
托马塞洛(Tomasello,2011)系统了比较类人猿和人类捕食社会的结构之后总结道,在每一个类人猿主要以个人主义行动的领域中,人类都主要以合作来行动。
比如说,人类会合作养育婴儿,所有成年人都会支持养育婴儿[称为合作养育(cooperativebreeding)](Hrdy,2009),类人猿不会。
人类会参与合作交流,只要他们觉得这个信息对接受者来说是有用的,他们就会互通信息,但类人猿不会。
人类会主动互相教授有用的东西,这也是为了接受者的利益,类人猿也不会这么做。
人类会对与集体有关的食物进行集体决策,类人猿不会。
人类会创造并维持所有类型的正式社会结构,如社会规范和制度甚至是习俗化语言(使用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类人猿不会。
所有这些活动中,合作就是人类社会独有而其他类人猿没有的一种典型的社会特征[2]。
人类在演化中,确切来说是何时和如何发生了这种合作的,并不是当前讨论的关键。
但不管怎样这是个有价值的问题,托马塞洛等人(Tomaselloetal.,2012)假定初始、预备的一步发生在智人(Homo)出现后不久,大概在200万年前。
在这个时期,地栖的猴类发生了重大的拓展,如狒狒,它们在获得常规水果和其他植物方面胜过了人类。
人类需要一种新型的捕食小生境(niche)。
一个可能的方法是吃肉,这可能需要个体合作去吓唬野兽,以便可以赢得最初的杀戮。
不过在某个节点上,人类开始更加主动合作去进行大型猎捕活动,以及收集种植的食物。
在典型的猎捕牡鹿的互惠情境里,双方都可以从合作中获得益处——只要他们可以管理并协调各自的努力。
这就是我们想象中的具有合作性的生物,而且最为清晰的是,我们应当聚焦于40万年以前尼安德特人和现代人的共同祖先——最神秘的海德堡人,这种合作在他们当中发展到了最高点。
古人类学证据表明,这是第一个能够系统性地进行大型合作打猎的智人种,他们使用的武器很明显不可能由单个个体成功使用,他们有时会将猎物带回家庭基地(Stial.,2009)。
这个时期也是大脑容量和人口数量飞速发展的时期(Gowlettetal.,2012)。
我们可能假定,这些合作捕食者生活在或松或紧的团队中,由一群潜在的合作者构成。
比出现时间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出现。
在托马塞洛等人(Tomaselloetal.,2012)的假设中,义务性的合作捕猎成了早期人类演化上稳定的策略,这里有两个互相影响的原因:彼此依赖及社会选择。
首先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类开始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在其中个体不可能独自获得日用所需,必须要在捕猎活动中和他人相互依赖——这意味着个体需要发展出技能和动机去合作捕猎,不然就饿死了。
因此,人类有了直接和迫切的选择压力,其竞争砝码是加入合作活动(联合注意)的技能和动机。
第二个原因是这种相互依存的自然结果,个体开始对他人做出评估判断,评价他人是否是潜在的合作伙伴:他们开始进行社会选择,因为选一个不中用的搭档就意味着无法得到很多食物。
骗子和迟钝的人都要被剔除,横行霸道者失去欺负人的动机。
重要的是,现在这种情况意味着早期人类既要考虑如何评估别人,又要在意别人如何评价自己,是否能够成为有能力的潜在合作伙伴(在意自我形象),其他类人猿则没有这种忧虑。
早期人类面对的情境也许可以由博弈论中总结出来的牡鹿捕猎场景来进行最佳建模(Skyrms,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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