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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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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通过分析西北出土的114件汉代传文书,可以看出从朝廷的御史大夫到地方的郡守乃至同级的都尉均可为外出公干的官吏签发介绍信与通行证——传信或传,以备查验并作为沿途传舍、厩与置提供免费食宿的凭据,而县与同级的候官只有紧急情况或奉诏才能签发。
郡县签发传通常需要副职的联署。
其中御史大夫所发的传还可调用沿途厩、置的传车马以接力方式载运持传官吏,郡级官府所发的传只有个别情况下,依据“令”
规定才能调用沿途厩、置的传车马,县级官府则无此权限。
需动用传车马时,驾车的御者亦由相关厩、置提供,具体采用迎、送两种方式载运持传官吏。
传车马有不同等级,速度有快慢,迎送官吏时沿途停经的置、厩与传舍亦不同。
从这一制度不难看出汉帝国统治所达到的统一与高效程度。
从持传公出涉及事由分析,朝廷所辖北军军吏调动、送外国使者、高级官员赴任等少数事务需经皇帝批准才能签发传信,有时亦可以“请诏”
形式奏请皇帝备案,未经皇帝批准情况下提前获得传文书,此种情形下皇帝的批准成为可以预期的符号,君臣分工的原有界线则可被臣下跨越。
其余大量日常事务,如迎送戍卒卫士、运送物资、调查案件、祭祀与上计等,朝官经由御史大夫,地方由郡,紧急情况下县亦可直接签发,无须皇帝过问,它们显示了君臣政务处理上的分工。
这类传文书最多。
而“诏书”
则可突破既有律令的规定,赋予原先无权发传的机构相应权力,让无资格使用传舍者使用传舍,体现了皇帝个人意志在事务处理中的突出地位。
不过奉诏情形并不多见。
签发途径尽管有区别,但以源于律令规定为主,而传文书均要求沿途厩、置与传舍按照“律令”
接待,从现存传食记录看亦基本依律令行事,均显示了汉代日常事务处理中“律令”
的规范作用。
透过传文书,亦可认识到汉代皇帝角色的不同侧面。
既有发挥个人意志突破律令的一面,又有例行公事的一面,在特定情况下,其权力甚至亦可被臣下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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