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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日方言而无信,不愿完全撤兵,直到5月5日,中日双方才在英、美、法、意等国的所谓调停之下,签署了《淞沪停战协定》。
《淞沪停战协定》是中日双方代表在上海的英国领事馆签订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
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
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 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
第三条 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
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时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
第四条 为证明双方之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
该委员会并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另外,协定的第二、第三、第四条,均有附件。
“附件第一号”
规定了中国军队驻扎的具体地点。
“附件第二号”
规定了日本军队驻扎和可以使用的地区。
“附件第三号”
规定了“共同委员会”
的组成。
中国代表对于中国军队留驻其现在地位一点,声明“双方了解本协定内,对于中国军队在其领土内之调动,并不含有任何永久之限制”
。
对于“中国警察立即接管”
一点,声明由中国自动设置特别警察队接管。
除协定的正文外,会议记录中还有对中国最致命的所谓三项谅解:一是中国政府同意取缔全国的抗日运动;二是十九路军换防,调离上海;三是中国同意在浦东和苏州河南部,以及龙华对岸之若干地区不驻扎中国军队。
从以上协定的条款和附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淞沪停战协定》的签订,是国民政府对日妥协、退让的产物,对中国是极其不利的。
日军无端进犯上海,这是强盗行径,本应给予痛加斥责,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
可是在协定上只字未提,反而使中国在上海及其周围地区丧失了驻军权,任由日本在上海的势力进一步加强,这实际上是承认了日军可以长期留驻吴淞、闸北、江湾及南翔等地。
这个在国联调停下所签订的协定,为哪家说话、撑腰,又为哪家利益考虑,是显而易见的。
协定签订后,全国舆论哗然,纷纷谴责国民政府对日屈膝退让。
全国人民群情激昂,极力反对,民众团体联合会通电坚决反对这项屈辱协定,称它“限制华军,破坏主权完整”
,“局部停战,适中敌人诡计”
,“屈辱妥协,丧失国际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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