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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别墨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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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别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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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下》说:“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

这是从“共同”

上着想,故可说同法的必定相类,方与方相类,圆与圆相类。

但是若从“自相”

上着想,一个模子铸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钱;一副规做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圆;一个矩做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方。

故(13)条说:“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

(14)条“凿不围枘”

,也是此理。

我们平常说矩可为方,规可为圆,凿恰围枘:这都不过是为实际上的便利,姑且假定如此,其实是不如此的。

(17)条“狗非犬”

,也是这个道理。

《尔雅》说:“犬未成豪曰狗。”

《经?下》说:

狗,犬也。

而“杀狗非杀犬也”

可。

《小取篇》说:

盗人,人也。

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

……爱盗,非爱人也。

杀盗,非杀人也。

这几条说的只是一个道理。

从“共相”

上着想,狗是犬的一部,盗是人的一部,故可说:“狗,犬也”

“盗人,人也。”

但是若从“自相”

的区别看来,“未成豪”

的犬(邵晋涵云:“犬子生而长毛未成者为狗。”

),始可叫做“狗”

(《曲礼》疏云:通而言之,狗、犬通名。

若分而言之,则大者195为犬,小者为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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