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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不讨厌,她还欢喜受用得很。
他们俩立刻达到了相同的频率,虽然彼此间没说一个字,也没意味深长地抛去一瞥或碰触一下,但莫琳接收到了他的信号,并且发出了回应,默默的回应,然后,等机会降临,她又公然地回应了他,也就是邀请他去她家吃晚餐。
原本外公质疑了这个提议,但莫琳迅速地找了个当地道德观念可以接受的法子把邀请重新提上日程。
她的第二次回应是在他离开时,她用这儿的人完全可以接受的方式说出,她希望在教堂能再次见到他。
就算在1917年,若是一个年轻的主妇知道有个男人迫切地想和她上床,用温柔又粗暴的方式款待她,她有什么理由不喜笑颜开,反而心生怨怼呢?如果这个男人的指甲缝干干净净,如果他口气清新,如果他彬彬有礼,对她十分尊敬。
她有什么不开心的呢?一个生过八个孩子的女人不比紧张兮兮的处女,她习惯**有男人陪,也喜欢与男人亲密接触。
拉撒路敢用身上最后一美分打赌,莫琳肯定是享受**的。
(可是一位居家父亲和八个孩子,再加上这个时代的道德观念——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在场的“别人”
也太多了些!
在阻止男女情事上,利塔的贞操裤都不及这些的效果好。
)
不如把这暗藏的心思摆到明面上仔细分析分析。
“罪孽?”
“罪孽”
是个和“爱情”
一样难以定义的词,同样苦涩,但大有不同。
前者是你犯了你所在族群的禁忌。
他感受到的那种**与冲动自然是他所在的这个族群的禁忌,即一级亲属间的**。
但是对于莫琳来说,这可能不算**。
对他而言呢?他明白“**”
只是宗教上的概念,不是科学上的,过去二十年的经历已经把他头脑中关于族群禁忌的最后一丝痕迹抹掉了,剩下的不比一道美味沙拉中的蒜味多。
这让莫琳成了更加诱人的禁忌。
(如果这种事真的可能发生的话!
)这没有吓倒他。
莫琳一点都不像他的母亲,因为她和他记忆中对母亲的印象一点都不符合,既不像年轻时候的母亲,也不像上年纪之后的母亲。
“罪孽”
的另一重意义比较好定义,因为它没有受到宗教和禁忌方面模糊而沉重的概念的影响:罪孽就是罔顾他人福祉的行为。
假设他留下来,设法(前提是保障安全)在莫琳全力配合的条件下和她上床,怎么样?她之后会后悔吗?这算“通奸”
吗?这个词在这儿可不是小事。
可她是霍华德家族的人,是家族内部最早在现金合同的基础上缔结婚姻的成员之一。
合同中清清楚楚地规定,他们的结合每带来一个孩子,基金会就会支付他们一笔钱。
莫琳履行了合同,她生下了八个由基金会买单的孩子,而且还会继续生下去,大概还要再生十五年吧。
因此,也许对于她而言,“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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