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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见人,但述危苦之情,勿露矜张之色,则向后声名,高于征书万万也。
又“同年”
二字,切不可说,说于布衣生监之前犹可,说于两榜之前,此恨将不可解。
此种风气相传百余年矣,亦当知之。
至都数日后,速发一字于提塘慰我。
徐嘉《顾亭林先生诗笺注》一六《寄次耕时被荐在燕中(五古)》略云:
关西有二士,立志粗可称。
虽赴翘车招,犹知畏友朋。
或有金马客,问余可同登。
为言顾彦先,唯办刀与绳。
(寅恪案:“关西有二士”
,指李天生因笃及王山史弘撰。
见徐嘉注。
所引《亭林文集》三《与李星来〔源〕》第二通“关中三友,山史辞病不获而行,天生母病,涕泣言别。
〔李〕中孚〔颙〕至以死自誓而后免。
视老夫为天际之冥鸿矣”
等语。
)
《愚庵小集》五《垂虹亭过徐太史公肃舟中》云:
(诗略。
)
同书《补遗》一《送潘次耕应举入都二首》云:
(诗略。
)
《有学集》三九《复吴江潘力田书》(可参《松陵文献》卷首《潘柽章传》)云:
寅恪案:依上引资料,可知长孺与亭林及徐、潘二氏兄弟殊有关系,而诸人与天生尤为密切。
长孺本与曹秋岳交好(可参《愚庵小集补遗》一《献曹秋岳侍郎三十韵》诗并曹秋岳《溶静惕堂诗集》三六《朱长孺以尚书埤传见贻,因伤右吉》诗,及同书同卷《李天生以修?明史?授简讨,不拜。
请养归秦,寄怀四首》),若不因曹氏,亦可由诸人间接请天生作序。
至其所以不著“李太史”
之名者,疑长孺不欲子德牵入注杜之纠纷也。
牧斋《复吴江潘力田书》乃其平生所作文中妙品之一。
盖钱、朱注杜公案错综复杂,牧斋叙述此事首尾曲折,明白晓畅,世之考论此问题者,苟取而细绎之,则知钱、朱两人及常熟、吴江两地文人之派别异同,可不须寅恪于此饶舌矣。
故不避繁琐之讥,详尽录之,通人君子或不以为可厌可笑也。
总而言之,上列三问题,皆为假设,实无确证,姑备一说于此云尔。
复有可附论者,《觚剩》一《吴觚上》“力田遗诗”
条云:
潘柽章著述甚富,悉于被系时遗亡,间有留之故人家者,因其罹法甚酷,辄废匿之。
如《杜诗博议》一书,引据考证,纠讹辟舛,可谓少陵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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