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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孺笺诗,多所采取,竟讳而不著其姓氏矢。
寅恪案:长孺袭用力田之语而不著其名,不知所指何条。
但长孺康熙间刻《杜诗辑注》时,牧斋尚非清廷之罪人,故其注中引用牧斋之语可不避忌。
至若柽章,则先以预于庄氏史案,为清廷所杀害,其引潘说而不著其名,盖有所不得已。
玉樵之说未免太苛而适合当时之情事也。
又《亭林余集·与潘次耕札五通》。
其第三通云:
都中书至,言次耕奉母远行,不知所往。
中孚即作书相庆。
绵山之谷弗获介推,汶上之疆,堪容闵子,知必有以处此也。
《蒋山佣残稿》三《与次耕》云:
曲周接取中之报,颇为惜之。
吾弟今日迎养都门,既必不可,菽水之供,谁能代之?宜托一亲人照管,无使有尸饔之叹。
不记在太原时,相与读寅旭书中语乎?(寅恪案:王锡阐字寅旭。
江苏吴江人。
事迹见《清史列传》六八本传。
)又既在京邸,当寻一的信与嫂侄相闻。
即延津在系,亦须自往一看。
此皆吾辈情事,亦清议所关,不可阙略也。
(寅恪案:“嫂侄”
二字可参《亭林文集》五《山阳王君墓志铭》:“余友潘力田死于杭,系累其妻子以北”
等语。
)
寅恪案:亭林之不欲次耕得中博学鸿辞科,观此二札可知。
但何以天生之举鸿博,亭林虽托友人代请清廷许其归家养母,并不如其对次耕之痛惜者,盖天生与次耕之情事有所不同。
《晋书》八八《王裒传》略云:
王裒,字伟元。
城阳营人也。
父仪,高亮雅直。
为文帝司马。
东关之役,帝问于众曰:“近日之事,谁任其咎?”
仪对曰:“责在元帅。”
帝怒曰:“司马欲委罪于孤邪?”
遂引出斩之。
裒少立操尚,行己以礼。
痛父非命,未尝西向而坐,示不臣朝廷也。
于是隐居教授,三征七辟皆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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