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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解释》第5条、第6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不构成立功,但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五、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研究
所谓缓刑是指对被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分子,在确认对其不执行刑罚也不至再危害社会时,暂缓执行其刑罚,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之内,如果没有出现法定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0]缓刑由英国法官希尔所首倡,作为一种刑罚制度,1870年始采于美国波士顿。
缓刑具有符合刑罚经济性原则、避免罪犯在监狱中交叉感染、促进犯罪再社会化、符合非监禁化的刑罚发展方向等重大价值,[21]尤其适合于对少年犯罪的处置,因而自诞生以来受到世界各国少年刑法青睐。
自缓刑制度创立至今,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于起诉三种。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均属于刑罚暂缓执行。
由于战时缓刑只适用于战时的军人,不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在这里,我们只对一般缓刑进行探讨。
1.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第11~14条对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条件。
缓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即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因为管制与附加刑都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适用缓刑没有意义。
如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以适用缓刑。
(2)实体条件。
犯罪分子要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条件,才能考虑适用缓刑:
一是犯罪情节较轻。
所谓犯罪情节,包括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各种情况,如精神状态、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特定的身份、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作案手段、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以及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
每一个犯罪情节都从不同角度和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犯罪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
根据学者的研究,下列情节可以认为是犯罪情节较轻:[22]值得宽宥的犯罪动机和原因;过失犯罪;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等等。
二是有悔罪表现。
所谓悔罪表现,是指被告人对其所犯罪行悔悟的具体表现。
由于主客观各种因素的不同,行为人实施犯罪后的态度也有所不同,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其再犯罪可能性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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