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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确实悔罪,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被告人适用缓刑后的实际表现。
悔罪表现包括:立功;自首;坦白;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挽回损失;积极补偿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案发后积极退赃;犯罪后积极从事公益活动;等等。
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是对1997年《刑法》第72条“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修改而来。
“不致再危害社会”
,特别是“危害社会”
的性质和形式,在解读方面存在困难,不便于司法操作。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这种表述相比较而言更明确一些。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是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具有预测性质,但绝非主观臆断。
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可以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
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包括:犯罪人系初犯、偶犯还是再犯;犯罪人的一贯品行;犯罪人的生活环境;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期待的效果;犯罪人个人经历;犯罪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等。
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3条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此必须在决定宣告缓刑之前,考虑缓刑对犯罪分子所居住社区可能带来的影响。
“重大不良影响”
可以理解为,缓刑的适用可能引发社区居民产生严重恐慌、不安或者强烈不满的情绪,正常的社区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3)排除条件。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法修正案(八)》第12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累犯表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故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因此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不再考虑累犯问题。
未成年人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司法实践中则是存在的,有必要予以特别关注和研究。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尚不成熟,独立能力差,具有乐于结群的特点,极易结伙作案。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中最常见、最主要的犯罪形式。
团伙犯罪也成为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之一。
[23]团伙犯罪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习惯用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犯罪团伙,就要正确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①犯罪集团人数要求有三人以上;一般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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