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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裁量制度研究02(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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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犯罪集团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犯罪目的较为明确,往往经过预谋;一般共同犯罪的犯罪目的不一定明确,可以是临时起意,具有盲目性与偶然性。

③犯罪集团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往往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甚至有铁的“纪律”

、“帮规”

来约束集团成员活动,成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联系也比较紧密;一般共同犯罪则缺乏这种组织性。

④犯罪集团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具有长期存在多次实施犯罪的打算;一般共同犯罪往往在犯罪实施完毕之后,共同犯罪人的联合即行解体。

总之,认定未成年人构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时一定要慎重,避免错误地剥夺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机会。

(4)特殊群体从宽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2条的规定,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这体现了刑法对特殊群体的宽大处理,也必将改善我国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率偏低的局面。

[24]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了应当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情形。

该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监护、帮教条件往往成为外来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障碍。

今后,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就一律应当适用缓刑,不存在选择适用缓刑的问题。

2.法院判决禁止令问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由此,赋予了人民法院判决禁止令的权力。

2011年4月28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禁止令规定》),为我们正确理解适用禁止令提供了依据。

据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禁止令。

(1)禁止令的性质。

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据修正后刑法宣告禁止令。

(2)禁止令不是必须适用的。

根据《禁止令规定》第1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8条第2款、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3)禁止令的适用原则。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则应做到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的内容,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

根据《禁止令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4)三个禁止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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