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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裁量制度研究02(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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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缓刑的考察内容。

考察内容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具有修正后的《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

根据《禁止令规定》第12条的规定,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①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②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③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缓刑的法律后果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76条和第77条的规定,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三种。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此外,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72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都必须执行。

[1]陈伟:《批判与重构:未成年人累犯问题——从本体学角度的思考》,载《青年研究》2006年第8期。

[2]苏彩霞:《累犯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116页。

[3]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74~75页。

[4]苏彩霞:《累犯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页。

[5]赵秉志、苏彩霞:《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载《法制日报》2003年4月24日。

[6]王栋:《未成年人不应构成特殊累犯》,载《检察日报》2011年7月27日。

[7]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80页。

[8]周峰、薛淑兰、孟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3期。

[9]甘正培:《浅论自首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10]苏惠渔主编:《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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