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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周加海:《自首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13]李希慧、谢望原:《我国刑法应建立完备的自首、坦白、立功制度》,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
[14]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热点问题研讨》,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5]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88~89页。
[16]熊选国主编:《量刑规范化办案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1页。
[17]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314页;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8页;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上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1页。
[18]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94页。
[19]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1页。
[20]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6页。
[21]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3~526页。
[22]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140页。
[23]有关资料显示,团伙型犯罪占到未成年人犯罪总量的50%以上,而且有向“专业化”
、“集约化”
方向发展的趋势。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2年在审理少年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中的团伙犯罪罪犯达到未成年罪犯的85%;浙江达到75%~80%;甘肃与安徽均达到54%左右;山东达到72.91%。
目前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中,团伙犯罪达到84%。
参见郑振远:《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及其预防对策》,载张远煌主编:《未成年人犯罪专题整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4]以广东省为例,2004年至2006年三年间,广东省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比例分别为6.56%、6.85%和7.16%;佛山市两级法院在2001年至2003年三年间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比例为7.5%;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比例2006年为4.9%、2007年为17.5%、2008年为11.3%。
参见朱道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区域性考察及其罚则改革探讨》,载《中州大学学报》2009年12月第26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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