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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未成年人非刑罚方法:保护处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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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护处分:未成年人刑罚的替代措施
国际刑法学会会长巴西奥尼先生曾言:刑法是社会价值的体现。
也许我们曾经一度过分重视了刑法惩罚犯罪的作用,而忽视了刑法凸现社会价值的作用。
当人类已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时候,同态复仇也会被更多的宽容、更多的尊重所替代。
所以现代刑法在惩罚的同时也强调了保护。
[1]未成年人作为人类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尤其需要予以保护,即便是他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超越传统刑法的报应主义观念,凸现刑法的教育、保护功能正是现代少年刑法的价值诉求。
以刑罚为犯罪的主要后果甚至唯一后果的传统刑法,无法承载少年刑法的基本理念,教育与保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过是一种口号。
现代少年刑法区别于普通刑法的典型特色就在于,在传统刑罚之外创制奉行保护主义为最高价值目标的保护处分措施以替代刑罚,往往基于预防与保护的需要延伸其适用对象范围。
“少年法之理论在刑事法中独立自成体系,在少年犯罪处置上由‘处罚’演进为‘保护’,不仅对少年犯避免动之以刑,代之以教育方法加以改善,而且就未犯罪之虞犯少年,亦以教育之方法预防其犯罪,此种‘代替刑罚之教育方法’,即所谓保护处分也。”
[2]简单地说,保护处分即少年犯罪处遇中具有替代(并非补充)刑罚性质的措施。
关于保护处分的名称,日本《少年法》与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
[3]均直接称为“保护处分”
,德国、俄罗斯、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则多称为“教育处分”
。
笔者赞成使用保护处分这一名称。
主要是因为这一名称一方面强调了少年刑法保护主义理念;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汉语“教育”
一词蕴含有惩罚的含义和对施教者权威的绝对屈从,容易引起误解。
“保护处分”
一词既不失教育的内涵,又可以避免教育处分一词的负面效应。
保护处分的法理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的国家亲权(Parenspatriae)[4]思想,而其实践可以追溯到公元10世纪左右。
英国撒克逊王安息尔斯坦(Athelstan)曾经颁布法律,规定对少年犯应加以保护管束。
1704年教皇克利蒙十一世(GlementXI)曾在罗马的圣密启尔(HospitalofMicheal)建立教养院,收容游**无业之少年,施以训导。
[5]这些都是现代保护处分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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